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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職聯盟今天在兄弟飯店召開領隊會議,針對多項聯盟規章進行討論,包括自由球員轉隊費金額,取得年資方式,還有針對球團升降伊軍登錄天數有所變化,這都是等於幫中職球員開啟了自由球員大門。

根據舊有規章,自由球員轉隊費,新球團必須支付該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,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250%,隔年就降為125%,不過目前統一為125%,也算是分辨出了許多制度上混淆的不足。

此外,明年就可望能獲得自由球員資格的林益全、鍾承祐、詹智堯、林智平、林英傑、涂壯勳等球員將會受益,他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就確定新東家,或是以FA的方式留在原隊,不必等跨年才能轉隊。

以下為中職修改規章之規定:

2016年11月10日球團代表會議(針對規章與賽制)

決議事項內容摘要

一、季後賽及總冠軍賽賽制:(2017年球季起適用)

1、取消裁定比賽之規定,修訂為每場比賽必須至少進行完9局並分出勝負。

2、門票售出後概不退票,但未進行之比賽除外。

二、2017年聯盟例行賽開幕日:

確認2017年3月25日為聯盟明年賽季開幕日。

三、自由球員制度:(2017年取得資格球員適用)

1、符合資格年限—

(1)維持一軍登錄125日為一年之規定。

另增加當年度投手投球局數達所屬球隊球季出賽數之2/3者、野手出賽數達所屬球隊球季出賽數之2/3者可計為一年,未達一年之記錄則不進行累積,且不朔及既往。

(2)第2次以上申請維持為4年年資。

2、補償規定—修改為固定轉隊費,刪除隔年轉隊費減半之現有規定。修訂如下:現省

(1)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之補償:

①原屬球團須於獲得新球團所提出之選手名簿後7個工作日內,向聯盟表示欲締結合約之選手,原屬球團得自該名簿中指定一名選手。「若同日指定補償之選手出現重複之情形時,該年度戰績較差之球團擁有指定該選手之權利。」

②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,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75%。若該選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,則轉隊費額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。

(2) 全額轉隊費之補償:

新球團必須支付該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,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125%。若該選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,額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。

四、外籍球員規定:(2017年球季起適用)

1、外籍球員規定維持同時註冊3人、登錄3人、同時上場2人。

2、無論本土或外籍球員,撤銷登錄須在10日後才能重新登錄。



2016年聯盟球團代表會議規章修訂內容摘要

一、自由球員制度:(2017年取得資格球員適用)

1、符合資格年限—

(1)維持年資滿9年取得自由球員資格規定。

(2)增訂大學就讀滿4年以上者,當年資滿8年後可取得自由球員資格。

(3)維持一軍登錄125日為一年之規定。另增訂當年度投手投球局數達所屬球隊球季出賽數之2/3者、野手出賽數達所屬球隊球季出賽數之2/商品3者可計為一年,未達一年之記錄則不進行累積,且不朔及既往。

(4)第2次以上申請維持為4年年資。

2、補償方式選擇權—補償方式由原球團經審視新球團所提出25人保護名單外之選手名單後決定。

3、補償規定修訂如下—

(1)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之補償:

①原屬球團須於獲得新球團所提出之選手名簿後7個工作日內,向聯盟表示欲締結合約之選手,原屬球團得自該名簿中指定一名選手。「若同日指定補償之選手出現重複之情形時,該年度戰績較差之球團擁有指定該選手之權利。」

②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,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75%。若該選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,則轉隊費額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。

(2) 全額轉隊費之補償:

新球團必須支付該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,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125%。若該選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,額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。

(3) 對於行使旅外球員之選手,外國球團不受轉隊費規定限制,由原球團與外國球團直接接觸。

(4) 對於行使自由球員之選手,外國球團必須支付之轉隊費與規定相同,並僅限以轉隊費進行補償。

二、註冊球員人數限制:

最低註冊球員人數由目前規定之39人修改至46人。

三、季後宣告契約保留球員:(2016年球季後適用)

1、球團提出日期─11月30日

2、保留球員人數限制─60人

3、聯盟優惠網站公告日期─12月2日

四、季中選手註冊:(2017年球季起適用)

修訂自由契約球員註冊期限至8月31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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